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方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是不能從公司銷售房屋收入中減除,因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 ,方才合理,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是不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