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因此應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後,才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