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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稅務處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興勞務及獎勵積點同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份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故應於銷售時即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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