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12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公告,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逾期將無法受理,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該所提醒,另為簡化申請作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之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