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內據實傳輸,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存證時限如下:
存證資料 | 存證時限 |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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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註1) | 2日(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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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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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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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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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日(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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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註3)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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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10日 |
註1: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
考量營業人須配合上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就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在輔導期間免處行為罰,籲請營業人儘快配合規定調整,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期傳輸存證而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